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女子使用假文凭入职,公司发现后入(hòurù)职流程被(bèi)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。
苏州的张某(mǒu)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,在简历中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(bìxū)真实准确,张某也(yě)表示同意。
然而,次日,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学历证书,于是终止了她的(de)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(rènwéi)双方(shuāngfāng)劳动关系已成立,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庭审中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(dàzhuān)学历,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,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(gǎngwèi)。
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(shěnlǐ)指出,张某(mǒu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双方约定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双方并未建立劳动(láodòng)关系,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,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。
张某不服,向苏州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(èrshěn)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诚信者(zhě)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人,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君子的行为(xíngwéi)准则之一。在职场中,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(zūnxún)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(zhíyè)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学历虽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,但(dàn)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
本案审理有助于(yǒuzhùyú)规范(guīfàn)公民诚信求职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。
同时,本案对用工单位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(láodòngzhě)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(zhīchí),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
人社部与最高法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(sùsòng)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)第十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因(yīn)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,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与订立(dìnglì)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(jiěchú)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(péichángjīn)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(bùyǔ)支持。”
人社部、最高法院(zuìgāofǎyuàn)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(diǎnxíng)案例的通知》中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
2018年6月,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(zhāopìnqǐshì)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(dàxuéběnkē)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。
赵某为销售专业(zhuānyè)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(wǎngluò)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(běnkēxuélì)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。
2018年(nián)9月初,网络公司偶然获悉(huòxī)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。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(ér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的事实。
网络公司认为,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(shǔ)欺诈行为,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解除了(le)与赵某的劳动合同。
赵某不服,申请(shēnqǐng)仲裁,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仲裁委认为,本案中,“计算机工程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”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(guānliánxìng)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(láodònghétóng)直接(zhíjiē)相关的基本情况”。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(zhēnshí)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规定(guīdìng)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(dìwǔxiàng)规定,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(zhāoyòng)劳动者时(shí),应当(yīngdāng)如实告知(gàozhī)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(liǎojiě)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(zhíjiē)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
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劳动者以(yǐ)欺诈手段订立(dìnglì)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(jiěchú)劳动合同。就算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(huòdé)解除劳动合同经济(jīngjì)补偿或者赔偿金,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,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。
来源(láiyuán):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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